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(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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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  1. 本规定旨在规范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保障交通安全。
  2.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。
  3. 本规定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,是指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驾驶人载运具有拼车意愿的同路乘客,并收取一定费用。

第二章 合乘平台

  1. 合乘平台是指为合乘提供信息发布、撮合服务、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平台。
  2. 合乘平台应当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》,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。
  3. 合乘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合乘信息登记、审核、监管制度,确保合乘服务的安全性、合法性和合规性。

第三章 合乘车辆

  1. 合乘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长沙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,并取得有效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。
  2. 合乘车辆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驾驶证,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。
  3. 合乘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,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维护保养。

第四章 合乘方式

  1. 合乘方式可以是顺风车、拼车等。顺风车是指驾驶人在出行过程中搭载有相同目的地的乘客,拼车是指驾驶人和乘客共同协商,根据目的地、时间等因素约定合乘的具体方式。
  2. 合乘应当在合乘平台上进行发布和撮合。驾驶人不得在非合乘平台上发布合乘信息或招揽乘客。
  3. 合乘费用应当按照合乘平台的规定收取,不得超出合乘平台的定价范围。

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

  1. 合乘驾驶人应当全面了解和遵守本规定,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:
    (1) 确保合乘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。
    (2) 确保自身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。
    (3) 按照合乘平台的规定发布合乘信息,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。
    (4)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。
    (5) 合理收取合乘费用,不得超标收费。
  2. 合乘乘客应当全面了解和遵守本规定,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:
    (1) 确认合乘车辆和驾驶人符合相关规定。
    (2) 按照合乘平台的规定支付合乘费用。
    (3)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积极配合驾驶人的安全行车。

第六章 监督管理

  1.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  2.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(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)
  3.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合乘平台监管,规范合乘行为,保障交通安全。
  4.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合乘车辆和驾驶人的执法检查,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。

第七章 附则

  1.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  2. 本规定由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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