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国2021年辅警清退办法 (全国2021年出生人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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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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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辅警管理,提高辅警队伍素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和《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办法》,公安部制定了《全国2021年辅警清退办法》,现予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一、清退范围
以下人员属于清退范围:
- 不符合招聘条件的;
- 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胜任工作的;
-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;
- 有其他违反辅警管理规定的行为的。
二、清退程序
清退程序如下:
- 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清退范围,对辅警进行审查核实;
- 经查证符合清退条件的,由公安机关作出清退决定,并书面告知辅警;
- 辅警在收到清退决定后10日内,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;
- 公安机关收到申诉后,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核,并作出决定;
- 辅警对公安机关复核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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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清退待遇
被清退的辅警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待遇:
- 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;
- 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;
- 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;
- 未缴纳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或者失业保险费的,由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给补偿金。
四、附则
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公安部
2020年12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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